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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和《菏泽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知会办〔20201

 

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和《菏泽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菏泽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和《菏泽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菏泽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2.《菏泽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细则》

 

菏泽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

 

菏泽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菏泽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是市政府领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 办公会议主任由分管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级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司法和其他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作为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同时选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办公会议的联络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提出制定加强我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和规划的建议;

(二)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组织、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

(三)协调解决我市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制定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

(五)组织大型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六)建立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处理知识产权涉外事宜;

(七)组织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

(八)建立各成员单位工作信息交流与情况通报制度;

(九)定期公布全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等情况。

 

第三章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第四条 为更加有效地运用好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切实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共同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现将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1.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知识产权有关宣传工作。

2.指导、协调我市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市委政法委

1.负责检查指导我市政法部门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2.组织政法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调研活动。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

1.依法审判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2.依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的规则,依法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类纠纷案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行为,化解矛盾和纠纷,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作用。

3.依法审理因不服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促进有关行政机关规范和完善行政职能,依法行政。

4.分发挥审判工作的优势,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公布案例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5.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科研教学单位的联系和交流,及时沟通情况,进行学术交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

6.为办公会议提供法律咨询。

(四)市检察院

1.对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

2.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知识产权刑事裁判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

3.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裁判提请或提出抗诉。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将知识产权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并督促实施。

2.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研究提出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企业知识产权实施行业管理,拟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联系指导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工作。

3.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全市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

4.指导企业推进全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集成电路等信息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引导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我市信息产业的市场竞争优势。

5.协助知识产权有关部门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6.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负责企业和产业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的调研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指导市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设立责任人制度,开展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2.指导市管企业把技术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工作结合起来,做好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导市管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实施企业名牌战略,培育一批依靠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和产品。

4.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市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

)市教育局

1.研究提出全市教育机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全市教育机构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提高我市教育机构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指导学校在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养青少年发明创新意识,开展青少年科技小发明、小创造活动,并对优秀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

(九)市科学技术局

1.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科技管理和科技创新全过程,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科技政策、规划和计划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科技发展中知识产权战略。

3.制定并组织落实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果推进计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办法、措施。重点支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明专利,培育依靠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和产品。

4.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体系和机制。

)市公安局

1.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2.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3.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及时通报情况。

(十一)市司法局

1.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研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涉及政府行政行为中较普遍性的问题

2.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中,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十二)市财政局

1.指导、监督市、县(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

2.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财政投入。

(十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将专利等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工作。

3.协助做好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

(十四)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特别是新品系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制定本系统的知识产权发展计划、规划和发展战略。依法查处品种侵权行为,保护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法律、法规,依法实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3.贯彻执行农业和林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标准化、畜禽品种、农作物品种、园艺作物品种、林业品种、花卉品种、兽药、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农林机械工具以及其他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五)市商务局

1.研究提出促进全市外经贸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和规划,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2.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外贸易中涉及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

3.配合有关部门查验商品流通领域及会展业中涉及专利、商标的宣传广告,核实有关权属证明和专利广告出证证明。

4.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技术引进中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确认和涉及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备案情况的审核工作。

5.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和组织经贸管理干部和经贸企业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培训。

(十六)市文化和旅游局

1.及时通报在著作权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及相关信息数据。

2.制定全市版权产业发展规划,促进版权产业发展。

3.负责全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

4.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

5.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6.组织开展著作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监管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

8.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事宜,组织开展全市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9.做好全市音乐、舞蹈、杂技、戏剧、美术、摄影、电影、音像制品、民间文艺等文化艺术产品及电子游戏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0.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发展计划、规划和发展战略。

(十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计划和规划,制定相关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2.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开展卫生系统知识产权的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各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3.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卫生系统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4.负责本系统内承担的国家和地方各类计划项目、自主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本系统内的国家秘密技术。

6.指导卫生系统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相关单位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技术秘密进行认定等。

(十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落实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职责。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加强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措施。

3.组织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有关工作。在组织推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重要技术标准等工作中,贯彻落实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产品的支持政策。

4.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指导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

5.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执法检查,依法调处侵权纠纷侵权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

6.加强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和会展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7.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仿冒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把知识产权保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8.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大型宣传活动。

9.指导各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监督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十九)菏泽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1.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全市报纸和广播影视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指导、督促各级报纸和广播影视机构建立、完善报纸和广播电视节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报纸和广播电视系统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工作。

 4.加强报纸和广播电视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广告管理工作。

(二十)青岛海关驻菏泽办事处

1.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2.统计通报菏泽市内侵权企业的进出口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办公会议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或由办公会议召集人临时确定召开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知识产权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知识产权的重大问题。

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交流各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情况。联络员应于每次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和系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由办公会议办公室主任决定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

 

第五章 事项审议权限和程序

 

 涉及知识产权工作长期规划、重大措施、重要会议、重大专项、法律法规、工作制度等重要事项,应提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办公会议名义对上级请示和报告,需要按照程序逐级报批,由办公会议主任批准。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办公会议主任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需要按照程序逐级报批,由办公会议主任批准。

第十条 涉及知识产权全局的重大事项、执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定的情况以及遇到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各成员单位对知识产权的有关综合与交叉保护问题,或对本部门组织的涉及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应提请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对本部门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 

 

第六章 调研和督促落实制度

 

 办公会议在对全市知识产权工作长期规划、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前,要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分析,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多部门的,要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识。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会议办公室可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和督落实。

 

 

 

 

 

 

 

 

 

 

 

 

 

 

附件2

 

菏泽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

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菏泽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会议办公)是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在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领导下,承担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条 办公会议办公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章 主要职责

 

办公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公会议各项例会的筹备会务工作;

(二)负责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全市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情况,定期报市政府,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三)负责知识产权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四)定期向办公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报告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五)统筹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六)负责办公会议的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办公会议办公室名义起草发布的通知、通报等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印章由市市场监管局代章

第五条 召开办公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由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联络协调、文件准备、会议记录等会务和编印会议纪要工作。

第六条 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通报情况、研究工作,视情形成会议纪要,以办公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

第七条 有关重要部署、涉及相关成员单位的,应当与相关成员单位充分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报送审签。

第八条 要控制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明确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四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条 办公会议办公室定期向办公会议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办公会议办公室根据办公会议工作部署,定期通报全市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情况。

 

第五章 调研和事项督导制度

 

第十一条 办公会议办公室向办公会议提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前,要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分析,广泛征求成员单位的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会议办公室可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和督导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2020522日印发